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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一房地产被重罚!20万元

时间:2023-10-02作者: 施工组织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12月28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2年第十二批9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案

  赵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未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时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张家口市万全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曹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张家口市万全区居民曹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5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张家口市万全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唐山市某加油站未经审批擅自停业,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8条第(三)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的规定,唐山市开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依照国家规定报送备案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案

  河北某热力发展有限公司在紧急抢修沧州市九河路地下热力管网时挖掘城市道路后,未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枣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枣强县某酒店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12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规定。根据《消防法》第58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的规定,枣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临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张某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存储燃气案

  张某某经营的临城县平安街西侧某饭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使用、存储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9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的规定,临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定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定州市建业大道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0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依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6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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