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省(安徽省,下同)安全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以安全生产“铸安”行动为抓手,聚焦钢铁公司制作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及重大隐患,共开展执法检查128次,发现各类安全隐患352条,行政处罚177.9万元,推动整改了一大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是,我省钢铁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马钢股份公司第四钢轧总厂“2018.7.17”煤气泄漏事故造成2死8伤,暴露出部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区域煤气隔断措施不到位,维修作业安全确认、安全交底、安全监护流于形式,应急处置不当等问题。
为有效防范化解钢铁企业煤气环节重大安全风险,按照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定于2019年4月至11月在全省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所有涉及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的钢铁企业(含使用煤气发生炉的铸造长流程企业)。
3.使用煤气作为工业燃料的烧结机、回转窑、竖炉、轧钢加热炉、退火炉等炉窑。
4.使用煤气作为工业燃料的钢(铁)水罐、中间罐、烘烤器等各类煤气燃烧装置。
治理要求:按照《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令)第十三条要求,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确保设备设施检维修工作质量。
2.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未经安全条件论证。
治理要求:按照91号令第二十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件)第十七条,委托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相关规定要求资质的单位进行。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没有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未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治理要求:按照91号令第三十一条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相关要求,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并定期开展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治理要求: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4.3.1条和《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第4.1.2条有关防火间距相关规定要求;柜顶防雷装置应符合《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设计规范》(GB51128-2015)第9.1.5.1条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相关规定要求。
2.煤气区域未按照标准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
治理要求:按照GB51128第9.1.2条和GB6222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用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的隔断装置。
治理要求:严格执行GB6222第6.2.1.10条、《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414-2018)第6.14.3.1条、《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13.4.1条相关规定要求,提高车间(厂房)内部煤气设施检修、维护安全保障水平。
治理要求:严格执行《煤气排水器安全技术规程》(AQ7012-2018)和GB6222相关规定,切实提升本单位煤气水封和排水器本质安全水平,加强日常维护、检修工作。
治理要求:严格执行GB6222第10.1.4至10.1.6条规定,确保点火安全。
2.涉及煤气的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氧含量、一氧化碳浓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
治理要求:严格执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和GB6222相关要求,进入煤气设施内部作业,应实施危险作业审批,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并设专人监护,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检测指标应包括氧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易燃易爆物质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3.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治理要求:严格按照91号令第三十八条和GB6222第10.2.5条规定,建立健全煤气抽堵盲板、动火作业等较大危险作业和检维修作业审批制度,明确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审批流程并严格实施,确保作业安全。
4.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没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未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
(一)制定方案阶段(4月)。各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在深入分析本地区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生产存在明显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方案。
请各有关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于4月26日前将本市专项治理方案报送省厅监管二处。
(二)自查自改阶段(5月至7月)。钢铁企业要按照此次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对自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要建立问题、责任、整改“三个清单”,切实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请各有关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于7月底前将本辖区内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自查自改工作总结汇总后报省厅监管二处。
(三)督促检查阶段(8月至9月)。各有关应急管理部门要在钢铁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进行重点抽查,督促企业查漏补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对抽查中风险发现的重大隐患公开曝光并挂牌督办,督促整改到位。
(四)验收总结阶段(10月至11月)。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对全省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检查企业是否认真按照工作要求开展了煤气安全专项治理,推动企业自查自改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常态长效。各有关应急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钢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强化督查督办,做到守土有责、有责必尽、齐抓共管,合力“铸安”。各钢铁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方案,认真安排部署,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严格执法,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全覆盖无遗漏。各有关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定期通报、暗查暗访、异地互查、随机核查整改等方式,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要求、最严厉的手段、最有效的措施、最严明的纪律和最严肃的问责,倒逼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对查出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限期不改的、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违法违规企业,一律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开曝光。要健全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激励动员广大企业从业人员和家属举报安全风险隐患,及时帮助监管部门发现企业内部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问题。
其他各市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工贸行业领域“1+6+N”隐患集中排查治理工作,拾遗补漏,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全覆盖无遗漏。
(三)强化专家指导,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治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涉及诸多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规范,专业性强。各有关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本地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安全专家库作用,集中监管部门、服务机构、大规模的公司等方面专家力量,成立专家指导服务团,对重点企业实行专家“包干到人”服务机制,精准提供技术支撑,帮企业提高自查自改成效。要充分运用电视、网络、自媒体等渠道,加大煤气安全知识和技能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强化统筹兼顾,构建钢铁企业煤气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各有关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当前正在开展工贸行业领域“1+6+N”隐患集中排查治理工作有效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和事故导向,紧盯辖区内钢铁企业煤气安全薄弱环节和关键时间节点,统筹调配监管资源,将专项治理工作与安全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安全标准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推动钢铁企业构建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