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措施。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铜仁市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联席会议制度,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为召集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大数据局、铜仁供电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防范与保护工作。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参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辖区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防范与保护工作。
1.划定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城市中低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0.5米以内的区域;城市次高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1.5米以内的区域;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5米以内的区域。
2.划定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城市中低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0.5~5米的区域;城市次高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1.5~15米的区域;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5~50米的区域。
1.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及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建设作业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根系深度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其他危及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的建设作业活动。
2.保护性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活动,或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必须与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一同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设计前建筑设计企业管道保护责任。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组织并且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前,通过查询资料、现场踏勘等方式,核实摸清拟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内城镇燃气管道信息,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其管道保护责任。
2.开工前建筑设计企业管道保护责任。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或者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开工前会同实施工程单位、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应包含安全保护协议。若因争议未能确定安全保护方案的,建筑设计企业向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协商制定;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的,由城镇燃气主管部门与工程建设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安全评审后确定。
3.施工中建筑设计企业管道保护责任。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或者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建筑设计企业应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建立完善施工期间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方法,通过定期巡视、旁站监督、视频监控,以及采取人工开挖、小型机械开挖等方式,开展保护性施工,确保管道安全。实施工程单位在施工中发现管道位置信息有误时,应立马停止施工作业,并通知建筑设计企业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到场处置。
1.燃气管道纳入用地规划保护。将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安全控制范围及安全保护要求等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图。
2.燃气管道纳入工程规划保护。将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安全控制范围及安全保护要求等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重点审查内容,并依法依规控制拟建项目与城镇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间距。
3.燃气管道纳入工程项目施工保护。将城镇燃气管道现状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城镇燃气安全保护方案及安全保护协议纳入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工程的方案安全管理措施审查内容,并监督执行。将上述相关情况纳入告知承诺、备案内容。
1.完善管道数据信息。建立燃气管网GIS系统(管线地理信息系统),实现城镇燃气管道信息管理“三同步”。全面核实在役管道信息及补勘、补测后,同步建立燃气管道台账、同步更新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及行业管道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同步归集数据到市级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正式投运后30日内完成“三同步”。
2.完善管道档案信息。全面清查整改在役城镇燃气管道规划测绘档案资料、工程档案资料、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装资料等未移交情况。将新建、改建、扩建城镇燃气管道工程履行规划、建设、竣工、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装、档案资料移交等相关手续纳入日常监管、执法内容,强化管道信息档案资料完整性管理。
3.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城市管线管理平台与城镇燃气管道信息管理平台之间数据相互连通,建立完整需求发布、线上初核、线下确认等功能。畅通城市管线管理平台、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城镇燃气管道信息管理平台等城镇燃气管道信息获取渠道,为工程建设、行政许可、行业监督管理等提供信息支撑。
1.加强日常巡查巡检。完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管道和标志标识“日巡查、月覆盖”巡检机制,严格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强化日常巡查,织密巡查巡检防护网。充分的利用视频监控、高精准泄漏检测、无人机巡线、北斗系统定位、手持智能终端等方式,实现人巡技巡有效结合,提升巡检效能和精准性,提高风险防控、隐患发现、标志标识完好性维护等能力。
2.实施智能化监控。推动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管道信息化监控系统建设,建立高压燃气管道在线实时监控系统、管道燃气压力、流量、泄漏监测系统和人口密集区域、安全风险较大区域、偏远区域燃气管道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强化风险隐患监测防控。推广智能标志标识应用,完善标志标识电子标定、主动警示、故障提示、破坏报警等智能化功能。
1.完善多级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或者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建立完善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监督管理机制,搭建项目信息推送、共享平台,将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城镇燃气管道保护的方法情况纳入监管、执法内容。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完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巡查、信息通报和联动机制,发现并处置破坏城镇燃气管道的施工活动。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大数据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本领域建设施工落实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责任。
2.推行小区联动管理。实施物业管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未实施物业管理开放式小区的所在社区要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物业管理公司或社区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以下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具体行为如下:装修作业违规包封、裁剪、堵塞燃气管道和违规改变燃气管道走向;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占压、侵占燃气管道;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根系深度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实施打桩、顶进、挖掘、取土、钻探等作业;其他危及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3.开展联合执法。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牵头,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对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同时还存在别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通过联合执法查办典型案件,维持防范高压态势,加强警示和震慑。
4.实施信用惩戒。建设工程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影响公共安全,作业单位不及时向燃气企业或燃气主管部门报告,或不履行修复、赔偿费用,或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将破坏城镇燃气的建设作业活动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纳入建设行业相关诚信信用管理。通过公示曝光、约谈、列为重点审查与重点监管对象、严格资金监管、记分管理、纳入失信主体管理、限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方式,实施失信惩戒。
1.加强法律和法规宣传。将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典型执法案例、事故危害及剖析等作为城镇燃气行业安全常态化宣传教育、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公益宣传、建设从业人员学习培训等重要内容,多主体多形式多平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2.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托各类媒介平台,公布有关部门、企业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完善投诉举报办理反馈及信息通报机制。发挥政府、企业两个层面举报奖励引导作用,强化举报奖励管理,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反映情况、举报投诉相关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热情参加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