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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3-11-07作者: 行业动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湖南省水利厅出台了《关于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湘水安监〔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的出台背景、政策内容和管理要求等进行解读。

  安全生产资产金额的投入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产金额的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产金额的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依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使用范围和监督管理要求。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2〕27号)。

  从近年全省水利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看,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存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不足、使用管理不规范、未实行专户核算等问题。为此,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工作,对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有实际效果的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现场人员人身安全和工程安全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通知》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来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标外管理。建筑设计企业在编制或委托编制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和招标文件时,要按照工程建设价格2%的标准计取安全生产费用,单列费用项目清单,保证安全投入。施工安全防护等有特别的条件,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招标投标时,实施工程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总承包单位实行分包的,应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通知》规定建筑设计企业要建立完整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管理、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实施工程单位要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编制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无故不用、挪用或者超出规定的范围使用。监理单位要对其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做监督管理。

  《通知》规定:施工准备阶段,建筑设计企业根据实施工程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体计划和申请,经监理单位审定,可按特殊的比例预支付合同明确的安全生产费用,剩余部分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实施过程中,实施工程单位要编报当期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计量申请表(附相关凭证)和下期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安全生产费用据实计量,限额控制。建筑设计企业对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申请使用报表和出具的支付证书审核确认后,将当期安全生产费用支付施工单位。

  为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使用,《通知》还规定,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少于合同规定费用总额的,建筑设计企业要督促实施工程单位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得随意支付余额部分费用。

  《通知》规定: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使用、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及投标报价情况,经常性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进行全方位检查。要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作为安全监督管理执法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执法计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到位。对不能够确保安全费用投入,或违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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