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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

时间:2024-02-25作者: 行业动态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为加快实施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消除城市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2022〕2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2023-2024年,有计划地对各类材质落后、使用年数的限制较长、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管道和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基本完成既有管道燃气用户立管、橡胶软管、燃气报警装置和安全阀等更新改造任务。到2025年,各项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建立并完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安全隐患基本消除,城市运行更安全、更高效。

  (一)明确更新改造对象范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对象,应为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老化管道和相关附属设施。具体包括:

  1.燃气管道和设施。(1)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3)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4)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

  2.供水管道和设施。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

  3.排水管道。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管道,存在混错接等问题的管道,运行年限满50年的其他管道。

  城市燃气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要紧密结合城市更新、城市体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旧城改造等建设统筹推进。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更新改造对象范围。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更新改造要求。

  (二)认真开展管道和设施普查。各县(市、区)政府统筹开展城市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普查,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要组织符合规定要求的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和专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运行评估,充分利用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地下管线普查及城市实景三维建设成果等既有资料或前期已开展的燃气管道等地下管线普查等工作成果,全面摸清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种类、权属、构成、规模,摸清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掌握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明确老旧管道和设施底数,建立更新改造台账。同步推进城市供水、排水等其他管道和设施普查,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充实城市燃气管道等基础信息数据,完善平台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时更新信息底图。燃气管道等设施普查成果要及时纳入相关信息平台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三)科学确定更新改造标准。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立足全面解决安全隐患,坚持保障安全、满足需求,科学确定更新改造标准。城市燃气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所选用材料、规格、技术等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注重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结合更新改造同步在燃气管道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并在用户端同步安装智慧报警装置,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实现智慧运行,完善相关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增强防范火灾和防爆等事故能力。城市供水、排水等其他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标准,参照以上原则确定。

  (四)认真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和项目清单。结合全国、省、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市本级燃气、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年度计划和项目清单,市城管局负责制定市本级排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年度计划和项目清单。各县(市、区)应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对安全隐患突出的管道和设施实施改造,科学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合理确定改造项目清单,并加强燃气、供水、排水更新改造的实施。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纳入本地重点工程项目。

  (一)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各专业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科学研究制定施工组织计划,有序安排施工区域、时序、工期,尽可能在施工过程中减少噪音扰民和交通阻断,科学合理实施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各县(市、区)要督促指导专业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有序推进项目实施。要加强监督管理,明确不同权属类型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实施主体,做好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汛期防洪排涝等工作的衔接,推进相关消防设施设备补短板,推动城市燃气管道等分片区统筹改造、同步施工并做好废弃管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避免改造工程出现碎片化、重复开挖、“马路拉链”、多次扰民等情况。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切实避免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依法实施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监督检验。

  (二)加快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结合更新改造工作,建立和完善燃气监管系统,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信息及时纳入,实现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动态监管、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燃气监管系统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CIM平台等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搭建供水、排水、燃气等设施感知网络,建设地面塌陷隐患监测感知系统,实时掌握设施运行状况,实现对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监测与预警,提高城市管道和设施的运行效率及安全性能,促进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

  (三)加强管道和设施运维养护。严格落实专业经营单位运维养护主体责任和各县(市、区)政府监管责任。专业经营单位要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依法组织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管道和设施带病运行;健全设施运营应急抢险制度,迅速高效依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作业人员安全。鼓励专业经营单位承接非居民用户所拥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的运维管理。对于业主共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后可依法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

  (一)建立资金合理共担机制。专业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产权属于政府或居民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财政资金将给予适当补助。工商业等用户承担业主专有部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市、县各级财政要加大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投入,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争取更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我市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给予投资补助。

  (三)加大融资保障力度。鼓励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加大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加大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专业经营单位,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收费事项,各县(市、区)应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做好统筹。

  (一)加快项目审批。各县(市、区)要精简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采取统一受理、集中打包、一次性办理的审批方式进行审批。

  (二)做好价格管理工作。城市燃气、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等,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核定,相关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供气、供水价格;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监管周期进行补偿。

  (三)完善和执行技术标准。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从源头提升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以及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行水平。在国家现有法律规章的基础上,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等安全技术规定;城镇燃气工程要严格执行设计、图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现行有关标准。

  (四)强化市场治理和监管。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细化实施细则,按照“能上能下,能进能退”的市场规律,完善准入条件,设立退出机制,严格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切实加强对燃气企业的监管。加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相关产品、器具、设备质量监管。支持燃气等行业兼并重组,确保完成老化更新改造任务,促进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五)推动法治化和规范化管理。要研究推动地下管线管理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加强城市燃气管道等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细化管理要求,切实加强违建拆除执法,积极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安全间距不足、地下信息难以共享等城市管道保护突出问题。

  (六)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市、区)要建立完整政府统筹、专业经营单位实施、有关各方齐抓共管、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街道(城关镇)、社区和专业经营单位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动相关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城市燃气、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制定市本级燃气、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年度计划和项目清单,会同市有关部门抓好相关工作的督促落实。

  市城管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城市排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制定市本级排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年度计划和项目清单。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优化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开挖、占道、占绿等审批服务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燃气、供水、排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券,负责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项目管理,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价格支持政策。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将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优化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服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老化更新改造项目中燃气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监督检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配合市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区)督促餐饮经营企业加强燃气安全设施设备等老化更新改造。

  市财政局结合事权支出责任对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给予积极支持,将合乎条件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及时拨付中央预算内补助等资金。

  其他市有关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各县(市、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督促、指导本部门直接管理或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单位用户落实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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