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我市政法系统把“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作为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内容,政法各单位积极开展“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千方百计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好事实事,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形成了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的深厚氛围。
为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切实做好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湘潭两级法院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努力为群众解决愁难急盼的具体问题。4月16日上午,湘潭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集中兑现执行款大会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18位申请执行人领到了期盼已久的768.5万元的“血汗钱”。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四指导组副组长蒲少华,湘潭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廖迪文等出席会议。
会上,廖迪文介绍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成效。今年以来,湘潭两级法院将执行工作作为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有力抓手,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慢慢地加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共受理执行案件5565件,执行到位金额10.67亿元;网络司法拍卖成交190件,成交额2.6亿元,为当事人节省佣金967万元;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595人次,限制高消费1379人次,司法拘留109人次,罚款1.71万元。
会议指出,市中院召开全市法院执行兑现大会,是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具体实践,也是湘潭法院队伍教育整顿的优秀成果之一。同时,湘潭两级法院要紧密结合审判执行工作,认真落实查纠整改环节的各项工作要求,认真搞好“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通过边查边改的形式,不断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成效;要不断总结执行工作中的有效经验做法,在工作中加强完善,并形成长效机制,通过制度和措施,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要紧密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让群众参与,受群众监督,由群众评判,进一步拓展民意渠道,广泛听取群众呼声,逐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案例一: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某技术公司、湖南某实业公司劳动报酬追索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2018年6月4日,以刘某某为代表组成的施工班组与湖南某技术公司签订中国(中部)岳塘国际商贸城一期一阶段某地块智能化施工工程清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刘某某组织施工队伍进行实施工程。工程完工后,尚有劳务工资61.56万元未予支付,刘某某多次向分包方湖南某技术公司和发包方湖南某实业公司追讨,两公司均不履行付款义务。刘某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岳塘区法院并获胜诉判决。
执行结果:判决生效后,湖南某技术公司和湖南某实业公司对付款事项仍以很多理由搪塞,刘某某遂于 2021年2月向岳塘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岳塘区法院立即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实际控制了湖南某实业公司的银行存款49万元。该款项扣划到位并发放后,依照判决内容,湖南某实业公司的债务已履行完毕,但湖南某技术公司对其义务迟迟未予履行,令全案执行陷入僵局。湖南某技术公司位于长沙,但其负责人常年不在长沙,电话也无法接听。该公司名下无保险、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而其名下银行账号大多被多次冻结,余额为负数,仅有几个账号显示为睡眠账户,无法在系统来进行冻结。在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制定执行方案后,执行法院组织执行团队前往长沙,兵分两路,一组人员前往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看是不是存在出资不实需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等情形,另一组人员针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挨个进行地毯式搜索,调查是不是真的存在隐藏子账户、子账户能否查询余额、睡眠账户如何激活、睡眠账户能否冻结扣划等。经过不懈努力,在调查多个银行账户后,执行人员发现湖南某技术公司名下的一个有存款的睡眠账户只要任意存款即可激活,于是立即进行有关操作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扣划。至此,该案全部执行案款终于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本案虽以刘某某为申请执行人,实际背后代表的是9位农民工,这9位农民工分散在各地,不便来湘潭处理,亦无人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亦是因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追索纠纷由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第一起出庭支持起诉的案件,关乎民生。人民法院立案后即确定了优先执行,集中力量攻坚作战的原则,执行小组成员分工负责,数次往返湘潭长沙两地,多措并举,竭尽全力,终将全部案款执行到位。本案从执行立案至执行完毕,仅耗时一月多,充分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执行结果:2020年底至2021年初,湖南某钢结构公司被拖欠工资的员工陆续向韶山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经审查后于申请当日全部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韶山市法院在另案已拍卖湖南某钢结构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并将所得拍卖款全部提存至法院执行款专户,韶山市法院经严格审查确认涉该公司的相关劳动者的工资可当作优先债权予以保障,于是分别予以优先发放,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审查过程中,韶山市法院确定将罗某某、苏某某、刘某某案件作为第二批优先发放对象,将生效文书确认的款项支付给罗某某、苏某某、刘某某等人。
典型意义: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结合工伤保险购买记录、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记录等证据,在严格审查情况下,在无另外的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将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拍卖后所得拍卖款在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中优先执行、优先发放,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
案例三: 申请执行人湘乡某经贸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某建设公司、罗某某等买卖合同执行三案
基本案情:湘乡某经贸公司与湖南某混凝土公司合作,自2013年11月起分别与湖南某建设公司、湖南某景观建设工程公司、湖南某建筑公司三家公司的挂靠人罗某某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并开始向罗某某实际控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混凝土,至2015年5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账确认,共拖欠湘乡某经贸公司货款430余万元,后经湘乡某经贸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湘乡市法院。经湘乡市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协议期限届至,罗某某及挂靠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截止到2020年3月,尚拖欠湘乡某经贸公司货款120余万元。
执行结果:因被执行人罗某某及其挂靠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加之新冠疫情的影响,导致湘乡某经贸公司困难,员工工资发放困难,企业岌岌可危,湘乡某经贸公司遂向湘乡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湘乡市法院经过多次案情研讨,确定执行方案。执行人员查明罗某某应得工程款一定要通过其挂靠公司支付且存在着多项业务往来,可采取冻结罗某某挂靠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通过挂靠公司向罗某某施压的方式促进执行。执行人员多次与罗某某及其挂靠公司联系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督促罗某某多方筹措资金履行义务。截止到2021年4月8日,罗某某已陆续支付50万元,3起案件有2案执行完毕,1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至此,该系列案经法院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全部妥善处理完毕。
典型意义:考虑新冠疫情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又要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做到善意文明执行。执行法院通过采取查控、冻结以及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执行方法,最终促使3案全部结案,有力地化解了社会矛盾,消除了地方不稳定因素,推动了经济社会的有序、和谐发展。
案例四: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罗某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2014年8月,罗某某为承接工程挂靠于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承包了某印刷公司在湘潭天易示范区的某产业园厂房施工项目,并对外分包厂房钢架结构工程。后杨某某、陈某某向罗某某承揽了该项目部分钢结构工程,并向罗某某支付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因某印刷公司资金链断裂,该工程终止。罗某某承诺归还履约保证金,后经杨某某、陈某某多次催要,罗某某未如期归还。杨某某、陈某某遂将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罗某某诉至湘潭县法院,湘潭县法院判令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罗某某应返还杨某某、陈某某的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执行结果:杨某某、陈某某向湘潭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湘潭县法院立即利用互联网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冻结,在足额冻结了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后,在系统支持的最短时间节点内将执行款扣划到位,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对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带动关联产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的作用愈加凸显。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和工程建设管理中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执行,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五: 申请执行人武汉某科技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某汽车部件制造公司、刘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武汉某科技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某汽车部件制造公司、刘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雨湖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湖南某汽车部件制造公司支付武汉某科技公司货款及逾期利息,刘某某、张某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湖南某汽车部件制造公司不能清偿原告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中,执行法院积极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综合运用网络查控兼传统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快速出击,尽可能缩短执行周期,有效地维护了法律权威,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减少不利影响。在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后,执行法院立即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措施,保障了双方企业的健康运转,保护了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