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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自2023年4月1日起 城市供水全方面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时间:2024-02-13作者: 新闻中心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消息,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城市供水全方面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供水全流程保障体系和基本健全的城市供水应急体系。

  其中指出,新建供水管网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划建设,使用先进适用、质量放心可靠、符合卫生规范的供水管材和施工工艺,严禁使用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等,确保建设质量。编制本地区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漏损严重的劣质管材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其它管道,应结合燃气等老旧地下管线改造、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一户一表”改造等,加快更新改造。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持续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逐步提升供水管网管理上的水准,通过分区计量、压力调控、优化调度、智能化管理等措施,实现供水管网系统的安全、低耗、节能运行,使用户得到满足的水量、水压、水质要求。

  要推进供水设施改造,提高供水检测与应急能力,优化提升城市供水服务,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考虑当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疾控主管部门,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委、疾控主管部门,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疾控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为逐步提升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系统加强城市供水工作,推动城市供水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持续增强供水安全保障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渐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自2023年4月1日起,城市供水全方面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供水全流程保障体系和基本健全的城市供水应急体系。

  各地要组织城市供水企业对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要求,开展水厂净水工艺和出水水质达标能力复核。需要改造的,要依照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有序实施升级改造。要着重关注感官指标、消毒副产物指标、新增指标、限值加严指标以及水源水质潜在风险指标,当水源水质不能稳定达标或存在臭和味等不在水源水质标准内但会影响供水达标的物质时,应协调有关部门调整水源或根据自身的需求增加预处理或深度处理工艺。

  新建供水管网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划建设,使用先进适用、质量放心可靠、符合卫生规范的供水管材和施工工艺,严禁使用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等,确保建设质量。编制本地区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漏损严重的劣质管材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其它管道,应结合燃气等老旧地下管线改造、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一户一表”改造等,加快更新改造。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持续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逐步提升供水管网管理上的水准,通过分区计量、压力调控、优化调度、智能化管理等措施,实现供水管网系统的安全、低耗、节能运行,使用户得到满足的水量、水压、水质要求。

  各地要全面排查居民小区供水加压调蓄设施,摸清设施供水规模、供水方式、水质保障水平、服务人口、养护主体等基本情况,建立信息动态更新机制。鼓励新建居民住宅的加压调蓄设施同步建设消毒剂余量、浊度等水质指标监测设施,统筹布局建设消毒设施。既有加压调蓄设施不符合卫生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应加快实施更新改造,并落实防淹、防断电等措施。探索在建筑小区、楼宇的进水管道上安装可连接供水车等外部加压设备的应急供水接口。进一步理顺居民供水加压调蓄设施管理机制,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加压调蓄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价格,并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城市供水、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依法指导和监督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等按规定规范开展设施的运行维护。

  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加大督查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加强水质卫生监测,有效监测城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及供水水体质量情况,开展供水卫生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有效地发现隐患,防范卫生安全风险。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完整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并且开展对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重点水质指标全覆盖检查。做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地方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CJJ/T 182)规定的Ⅲ级要求科学配置供水化验室检验测试能力,当处理规模大于10万立方米/日时,应提高化验室等级。城市供水企业和加压调蓄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城市给水工程建设项目规范》(GB 5502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明确的检验测试的项目、检测频率和标准方法的要求,定期检测城市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加强完善供水水质在线监测体系,合理地布局监测点位,科学确定监测指标,加强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

  各地要结合近年来城市供水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完善供水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在水源突发污染、旱涝急转等不同风险状况下的供水应急响应机制。加强供水水质监测预警,针对水源风险,研判潜在的特征污染物,督促供水企业加强相关应急净水材料、净水技术储备,完善应急净水工艺运行方案。单一水源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建设。国家供水应急救援基地所在省、城市应建立应急净水装备日常维护制度,落实运行维护经费,逐步的提升供水应急救援能力。

  供水企业和加压调蓄设施管理单位要全方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着力提高供水设施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强供水系统韧性。取用地下水源的城市,汛期、疫情期间应对水源井的卫生状况、安全风险隐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排查整治,防止雨水倒灌及取水设施被淹,加强水质检测与消毒。要根据城市供水系统反恐怖防范有关要求,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安全管理,对取水口、水厂、泵站等重点目标及其重点部位综合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供水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各地要持续提高供水监管信息化水平,推动城市级、省级供水监管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及时、准确掌握城市水源、供水设施、供水水质等关键信息,并为城市供水监管提供业务支撑。推进供水管道等设施普查,完善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时更新供水设施信息底图。指导供水企业加强供水设施的智能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更新改造建设智能化感知装备,建设城市供水物联网及运行调度平台,实现设施底数动态更新、运作时的状态实时监测、风险情景模拟预测、优化调度辅助支持等功能,逐步的提升供水设施运营的精细化水平。

  各地要加强对供水企业和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规范开展信息公开。城市供水单位应依据《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业和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城镇供水服务》(GB/T 32063)等制定细则,以清单方式细化并明确列出内容信息及时限要求,并根据真实的情况动态调整。持续提高供水服务效率和质量,创新服务方式,在保障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简捷、标准化的供水服务流程,明确服务标准和时限,优化营商环境。

  各级供水、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要深化部门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共同保障供水安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供水的指导监督,组织并且开展供水规范化评估、供水水质抽样检查等工作,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认真整改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要依法逐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监测,持续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检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供水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对城市水源保障、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供水管理与运行机制等进行中长期统筹并制定实施计划。城市供水企业要逐渐完备内部管控制度,推进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改造与运行维护,保障供水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快速推进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督促供水企业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保障供水管网建设、改造、运行维护资金。要加大对水厂运行、水质检测、管网运维、公司运营管理等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要求,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考虑当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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