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塔施工

燃气管道保护新条例有变化!关注!

时间:2023-09-09作者: 水塔施工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筑设计企业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要求后三日内书面告知地下燃气设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需要改迁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相应的燃气经营者负责改迁,改迁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小编提醒: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实施工程单位应查明地下燃气设施情况,可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或在施工前来我司查询并办理监护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会同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监护协议书,并在施工中落实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建筑设计企业应当至少在开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

  因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筑设计企业或者实施工程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保护措施,及时告知并协助燃气经营者进行抢修;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筑设计企业未及时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

  小编提醒: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理应当至少在开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和监护下施工,违反上述要求将面临罚款;同时发生第三方破坏时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对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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