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组在河北、山东、河南等多个省市调查发现违规在国省干道、农村公路及城区外环主要过境通道限高设卡、随意执法等问题,极度影响货车通行效率和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
所谓限高杆,本来是用于桥梁、涵洞、隧道入口处的门型构架,一般为钢结构焊接而成,起防护桥梁、涵洞、隧道的作用。本来用于保障交通安全的基础设施,成了悬在马路上空的“剃头刀”。而“限高杆密集设立、严重低于正常净高”这些现象的背后,给当地政府带来的是不可估量的利益。今天我们就来讲讲这个。最常见的是地方在国省干道及农村公路上违规设立限高设施,迫使货车绕行、逆行。以通报中安阳市汤阴县为例,农村公路上设立了34处限高杆,省道302汤阴段两侧村道设置多处高度仅为2.2米的限高杆。有的村庄在每个路口上都设有,有的在一条道路上就设置了6个。一辆普通的五菱小面包车高约2米,也就是说,除了小面包车之外,基本上没有货车能够驶入。
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乡道村道的出入口可设为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但是,由于目前所有的法律和法规都没有对所谓的“必要的限高”作出明确科学的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就打着“保护乡村道路”的名义,滥设限高杆。每一个限高杆在申报设立之前的官方文件上,看起来都有充足的理由。这些理由归根到底无外乎两个。第一个是源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巨大压力,例如在安阳市汤阴县那段设了34个限高杆的农村道路,由汤阴县环境污染防治办公室领头,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庄镇政府、伏道镇政府、白营镇政府等多个设置主体,也就是说,限高杆林立背后是不同的政府部门为实现治理大气污染而设的,是多部门合力的“结果”。但是,不让车走就没有污染了吗?实际上,盲目限高不仅解决不了环保污染问题,车辆绕路、排放量增加,反而带来了更多的负担。第二个理由是出于保护城乡道路需求。他们都以为超载车辆会破坏道路,而道路的养护需要极大的成本。这个理由看起来更的正当。确实,货车超载问题严重人人皆知,但这种一刀切的方式同时让正常的、不超载的货车也无法通行,这就让人好奇了,这些路难道是用建的吗?督察组的调查报告特别点名石家庄市、聊城市、淄博市、安阳市这几座城市。这些城市不仅限高杆被违规滥用,更重要的是,这些城市对于限高杆存在严重的瞒报漏报、拖延拆除等问题。为什么他们不愿意拆除违规的限高杆,甚至敢瞒报漏报?因为,开始设立限高杆以后,地方政府就会发现,限高杆的确十分有价值,特别是限高杆能产生市场价值,这背后衍生了很大一盘生意。有限高杆后不少货车被迫绕行穿城高速,缴纳更多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还有一部分设了限高杆的路段,也不是完全不能走,想走可以,需要花钱先。
在这些滥设限高杆的地方,也是黄牛丛生。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运输产品的时效,不少货车会选择花 买路钱 找黄牛进城。一般按照每车每次150元收取费用。根据报道,石家庄某运输公司负责人提供的一份手机转账记录显示,2019年以来公司用于 黄牛 带路的费用达32100元。所以,对于地方来说,限高杆能带来更多罚款扣分、黄牛带路、办理通行证、高速路费、拖车费、损毁赔偿等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这实际上的意思就是所谓的“罚款经济”,这是由来已久的套路,最常出现在交通执法上。在国内经常开车的人,应该有过这样的经验,在一些路况良好的道路会莫名其妙的出现“区间限速”,司机一不小心就超速被拍;有的岔道突如其来画实线,司机动辄压线;很多指示牌不清楚,引得司机稀里糊涂的走错了路。曾有新闻媒体报道,沈海高速3374公里处摄像头,每年拍摄交通违章超过12万起,年创收2500万,盈利能力超过许多上市公司。这还仅仅是一处的摄像头点位,如果放眼全国,会是多少数量、会是多少数额呢?
显然,官方没有确切统计,也很难统计,但能确定的是,数量一定不少。在2019年交通运输部回复政协委员提案时承认,“断崖式降速”和“忽高忽低式限速”确实存在,要改进处理。2020年7月《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发布,不规范标志和“隐蔽拍摄”设施将被拆除。公安部交管局发布新的超速违章处理意见,对违反超速规定且未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不再扣分罚款。这些都是对地方“罚款经济”的限制。但监管层出面制止地方违法罚款,也只是治标,若想根除罚款经济,就得对它的机制彻底改革。因为地方政府依旧可以从执法罚款分成获利,这等于变相鼓励地方政府放开手脚、胡作非为。不解决这一个问题,地方政府难免蠢蠢欲动,在舞文弄墨和执法宽严之间尽情获利。要使执法者真正依法办事,必须杜绝他们执法谋利的可能性。有的人可能会说,《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清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收缴分离;罚款和依法没收的违法来得到的,全部上缴国库。罚金既然都上缴国库了和地方上又有啥关系呢?但问题就出在“国库”二字。一般人以为“国库”是“国家金库”,但这只是字面上的理解,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都有建立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财政部门。一个县城的交通违章罚款上缴,与其说是“上缴国库”,还不如说是“上缴县库”。上缴款项如何分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基本是当地财政部门说了算。2004年,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范“非税收入”的使用。政府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所有权、事权及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也就是说,坊间传言的执法部门可以从违章罚款“分成”,并不是子虚乌有的谣言,而是有切实的法律依据。“分成”机制的合法性,使地方政府在管理上达到非常细化的程度。执法部门可以分成,执法人员也考核业绩。在这种业绩考核之下,执法者会比平时更加严苛,甚至是扭曲。所以有些朋友被罚的时候会戏称:“又是时候给公务员发奖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