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未注明建筑耐火等级和构件能抗住火焰的极限,地下部分、地上部分的耐火等级未分开标注,与建筑专业不符。
5、未注明地下室防水等级、抗浮设计等级、抗浮设计水位标高、防水设计水位标高。
7、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特征周期、结构阻尼比、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抗震设防类别错误和漏注。
9、基本风压、基本雪压、风荷载体型系数和积雪荷载分布系数取值错误和漏注。
12、未注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概况,工程地质概况土层指标表中,压缩模量及地基承载力、桩参数与勘察报告不符。
15、地下工程,未注明施工期间的降水要求和终止降水条件,未根据抗浮验算确定终止降水条件。
16、楼、屋面活荷载取值错误和标注不全,水箱间荷载、安置太阳能热水器部位的运行荷载漏注。
19、未按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5年版)第4.2.8条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3.9.4条要求注明钢筋代换原则,且未注明钢筋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20、未按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5年版)第4.2.2条要求注明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23、未注明非框架梁梁端采用“铰接”还是“充分的利用钢筋的抗拉强度”构造,水平段钢筋锚固长度不足时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梁一端支座为框架柱,另一端支座为梁或剪力墙时,未注明梁纵向钢筋在支座的锚固和箍筋的设置。
24、未依据《住宅工程质量普遍的问题防控技术标准》DB37/T 5157-2020,编制住宅工程质量普遍的问题防控设计专篇。
25、未注明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指导意见和保障旁边的环境安全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意见,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26、二次设计的钢结构雨篷、幕墙等,未注明二次设计单位资质、技术和安全要求。
27、工业生产厂房未注明结构跨度、吊车工作级别、吊车吨位及吊车最大轮压、最小轮压、吊车宽度、每侧轮数、小车重量等参数。未明确吊车地面操控还是带有驾驶室。
28、未注明钢构件的成型方式(热轧、焊接、冷弯、冷压、热弯、铸造等);未注明圆钢管种类(无缝管、直缝焊管等)。
30、钢结构设计说明,未按照《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第4.3.2条要求,注明承重结构所用的钢材性能要求。
31、钢结构设计说明,未按照《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第3.1.13条要求,注明防腐设计年限和防护要求、螺栓防松构造要求、焊缝连接质量等级要求、高强螺栓连接参数及对抗震设防钢结构焊缝及钢材的特殊要求。
32、未按照《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2015第14.2.5条注明刚架的施工要求。
33、未按照《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2015第10.1.4条、10.1.5条注明焊缝质量要求。
34、未注明钢结构防火材料的性能要求及设计指标,如防火涂料传导系数、厚度、防火涂料类型及产品要求;未注明钢结构构件的耐火验算和防火设计的方法,采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法时未注明构件实际能抗住火焰的极限取得的方法。
35、未注明钢结构节点的防火保护应与被连接构件中防火保护要求最高者相同,不满足《建筑钢结构设计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第3.1.3条要求。
36、未注明柱间支撑的设计能抗住火焰的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能抗住火焰的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能抗住火焰的极限应与屋顶承担重量的构件相同,不满足《建筑钢结构设计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第3.1.1条要求。
37、防火墙未直接落至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能抗住火焰的极限小于防火墙的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满足《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1.1条要求。
38、钢结构设计说明,未按照《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第18.2.7条注明防腐蚀方案,如涂层方案、钢材除锈等级、涂料及涂层厚度、按时进行检查和维护要求。
39、未注明砌体结构的环境类别(1~5类),见《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4.3.1条规定。
41、以煤矸石、粉煤灰、页岩或河道淤泥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经焙烧而成的实心砖,用于室内地坪以上墙体及地下室内墙体,不符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筑节能推广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5】6号文要求。
42、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及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未注明沉降变形观测要求,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10.3.8条要求。
1、桩间距不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3.3.3条要求。
2、承台底部受力钢筋水平段锚固长度小于35d,不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4.2.3-1条要求。
3、一柱一桩承台未在两主轴方向设置连系梁,不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4.2.6-1条要求。
4、桩底距一般孔孔底距离小于3m,不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3.2.2-2条要求。
5、两桩承台配筋,不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4.2.3-2条及《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5年版)附录G表G.0.12要求。
6、柱下独立基础宽高比大于2.5,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2.11条计算条件要求。
7、地下室防水板的配筋由水浮力控制时,其配筋率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5年版)第8.5.1条要求。
8、桩基的检验测试数量不满足《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第3.3.4条要求。
9、地下室抗浮底板厚度及配筋不满足《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2019第7.2.3-4条要求。
10、基础(桩基)持力层不合理或未落至设计的持力层,不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3.3.3-5条要求。
13、基础(桩基)设计等级错误,基础位于非简单场地时,基础设计等级不应低于乙级。
14、连接单桩承台、两桩承台短向的连系梁未按考虑柱底弯矩计算的结果配筋。
18、桩基说明,未注明“工程桩检测未完成或不满足设计的基本要求,不应施工上部结构”。
19、桩基抗渗等级、保护层厚度等不满足防腐蚀要求,桩接头、桩端防腐蚀做法不详。
20、底层填充墙基础落至天然地基或填土上,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与主体桩基础产生的不均匀沉降。
23、基础与垫层的防护不满足《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2018表4.8.5-1的要求。
24、桩身混凝土的基础要求不满足《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2018表4.9.4的要求。
25、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桩顶位于较厚未固结的填土上,未对填土采取对应处理措施。
26、部分基础高度偏小,不能确保柱纵筋在基础内直锚段长度大于20d,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8.2.2-3条要求。
27、柱下条形基础底板受力钢筋间距大于200mm,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8.2.1条要求。
1、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纵筋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作业规程》JGJ 3-2010第7.2.15-2条要求。
2、连梁沿全长箍筋配置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作业规程》JGJ 3-2010第7.2.27-2条要求。
3、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配筋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作业规程》JGJ 3-2010第7.2.16条要求。
4、剪力墙与其平面外相交的楼面梁刚接时,墙内设置的暗柱截面尺寸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作业规程》JGJ 3-2010第7.1.6-3条要求。
5、底部加强部位短肢剪力墙的厚度小于200mm,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作业规程》JGJ 3-2010第7.2.2-1条要求。
6、承受集中荷载的剪力墙端柱配筋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作业规程》JGJ 3-2010第7.2.16-2条要求。
7、采用筏基的地下室内墙钢筋直径和间距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8.4.5条要求。
8、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边缘构件配筋小于地上一层对应部位边缘构件的配筋,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6.1.14-4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作业规程》JGJ 3-2010第12.2.1-4条要求。
9、房屋顶层剪力墙、长矩形平面房屋的楼电梯间剪力墙、端开间纵向剪力墙及端山墙钢筋间距大于200mm,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作业规程》JGJ 3-2010第7.2.19条要求。
10、地下室外墙钢筋间距大于150mm,不满足《住宅工程质量普遍的问题防控技术标准》DB37/T 5157-2020第5.1.1-3条要求。
11、墙布置图,未注明偏心受拉墙肢位置,且未注明钢筋不得采用绑扎搭接,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5年版)第8.4.2条要求。
14、洞口两侧均为边缘构件(无墙体),洞口连梁腰筋标注为同墙体水平分布筋,该墙体分布筋不详,需单独标注腰筋。
15、底部轴压比大于0.30(二、三级)的边缘构件,未按约束边缘构件设计。
17、剪力墙连梁采用交叉钢筋、对角斜筋和对角暗撑时,与计算模型中定义的类别不同,其配筋形式错误。
18、剪力墙边缘构件配筋分段合并表示时,配筋未取该段内各层计算配筋最大值。
19、部分端部框架梁与剪力墙面外刚接,剪力墙厚度不满足梁端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锚固长度要求。
21、地下室外墙编号未按图集规定标注为DWQxx,其构造不明确,且顶部支承条件不明确。
22、地下室外墙未分别绘制不一样的部位墙体配筋详图,如风井外墙、车道侧墙等。
1、框架柱纵筋和箍筋配置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6.3.7条要求。
2、错层结构的错层柱未按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作业规程》JGJ 3-2010第10.4.4条规定加强。
3、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间距大于6d和100mm中的较小值,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5年版)第11.4.12-3条要求。
4、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体积配箍率小于1.2%,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6.3.9-3条要求。
5、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因填设置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其箍筋未全高加密,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6.3.9-1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作业规程》JGJ 3-2010第6.4.6-4条要求。
6、柱纵向钢筋净距小于50mm,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第9.3.1-2条要求。
7、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柱每侧配筋小于地上一层柱每侧配筋的1.1倍,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6.1.14-3)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作业规程》JGJ 3-2010第12.2.1-3条要求。
8、排架结构排架柱的箍筋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9.1.20条要求。
9、排架结构山墙抗风柱的箍筋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9.1.22条要求。
10、异形柱按柱全截面面积计算的柱肢各肢端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小于0.2%,不满足《混凝土异形柱结构作业规程》JGJ 149-2017第6.2.5条要求。
11、异形柱箍筋加密区范围,不满足《混凝土异形柱结构作业规程》JGJ 149-2017第6.2.12条要求。
12、异形柱截面尺寸不满足《混凝土异形柱结构作业规程》JGJ 149-2017第6.1. 4条要求。
13、柱布置图,未注明轴心受拉及小偏心受拉柱位置,且未注明钢筋不得采用绑扎搭接,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5年版)第8.4.2条要求。
16、嵌固端的下层(地下层)柱纵筋大于地上一层柱配筋的1.1倍时,下层柱未按增加根数配筋时,不能确保嵌固端以下柱配筋大于嵌固端以上柱配筋的1.1倍。
18、梁上升柱,其下转换柱未注明为ZHZxx,其构造不详或未采取加强措施。
1、框架梁上下纵筋及箍筋配置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6.3.3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第11.3.6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作业规程》JGJ 3-2010第6.3.2条规定。
2、框架梁沿梁全长梁顶、梁底配筋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6.3.4-1条规定 。
4、梁顶、底钢筋水平方向的净间距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9.2.1-3条规定 。
5、梁端按简支计算的梁,梁底配筋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9.2.6-1条规定 。
6、框架梁纵向受拉钢筋和受压钢筋配筋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6.3.4-1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作业规程》JGJ 3-2010第6.3.3-1条规定。
7、剪力墙之间跨高比不小于5时,未按LLKx标注,配筋不满足连梁相应的构造要求。
12、框架边梁支承较大跨度楼面梁,存在较大扭矩时,其梁腰筋未按抗扭腰筋设计和注明。
1、板的配筋率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8.5.1条规定 。
2、地下室顶板为嵌固端时,其板厚及配筋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6.1.14-1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作业规程》JGJ3-2010第3.6.3条规定。
5、楼、屋面板厚度及配筋不符合《住宅工程质量普遍的问题防控技术标准》DB37/T5157-2020相关规定。
10、较大跨度现浇板厚度偏小,支承在周边刚度较小梁上按固结计算不准确,其板底配筋不足,且未考虑其不平衡弯矩对支撑梁的不利影响。
1、钢框架梁柱的侧向支撑未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8.3.3条规定设置。
2、钢结构外包式柱脚构造不满足《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第12.7.7条规定。
3、门式刚架柱脚锚栓设计不满足《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10.2.15-4条规定。
4、有吊车厂房,中间柱列均未设置吊车柱间支撑,不满足《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8.2.1条规定。
7、吊车梁选用图集中的吊车起重量小于实际起重量时,未复核吊车梁的强度和变形;选用的吊车梁跨度与实际不符时,未变更调整, 如加劲肋间距等。
8、吊车梁端柱定位与图集不符时,选用边跨吊车梁时未变更调整;两侧吊车梁编号相同错误,其中一侧编号后应加“F”,可参图集20G520-2第25页吊车梁布置示意图。
9、实腹式门式刚架柱的翼缘受压时,未在受压翼缘侧布置隅撑与墙梁相连接,不满足《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8.4.1条规定。。
12、屋面板、墙板与檩条及墙梁的构造做法不详,与檩条、墙檩计算选用的构造做法不统一。
13、柱间支承、檩条、墙檩、隅撑截面小于计算截面;连接螺栓规格与计算书不一致。
1、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建筑结构布置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7.1.8条规定。
2、砌体房屋构造柱设置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7.3.1条规定。
3、砌体房屋圈梁设置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7.3.3条规定。
4、砌体房屋楼梯间的设计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7.3.8条规定。
5、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楼盖设计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7.5.7条规定。
6、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托墙梁设计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7.5.8条规定。
7、砌体房屋局部墙段尺寸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7.1.6条规定。
8、顶层砌体洞口过梁上水平灰缝内钢筋未按照《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第6.5.2-5条规定设置。
9、地面以下砖砌体处于很潮湿环境,采用强度等级低于MU20的砖砌体,不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第4.3.5条规定。
10、住宅建筑,砌体结构未按照《住宅工程质量普遍的问题防控技术标准》DB37/T5157-2020第6.2节要求采取质量防控措施。
1、房屋超长未设置伸缩缝,未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温度裂缝,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8.1.1条规定 。
2、主、裙楼(包括地下室)层数相差较多未设沉降缝,未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7.3.1条规定。
3、甲、乙类建筑采用混凝土单跨框架结构,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6.1.5条规定。
4、甲、乙类建筑采用单跨钢框架,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8.1.5条规定。
7、结构布置不合理,存在开洞、凹凸等多项不规则未采取处理解决措施;部分项目单侧开洞面积大于50%,质量和刚度严重不均匀。
8、剪力墙结构,存在梁端垂直支承在无翼墙或端柱的墙端,未增设翼墙、端柱或采取加强措施。
11、外檐详图,存在悬挑构件连接不可靠、稳定性差的问题,如飘窗、空调板等。
12、缺后浇带做法详图,未明确施工要求,如后浇带功能、封闭时间、后浇带砼强度等级等。
14、洞口跨度较大(大于2.4m)时,过梁支承在轻质填充墙上,且支承长度小于300mm,未采取加强措施。
2、绿色建筑规划设计专篇所依据的规范或标准已过期,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37/T5097-2017、《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等。
5、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做设计,不符合《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第七条规定。
6、未按照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37/T5097-2021或《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进行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和评价。
求(包括连接套筒、浆锚金属波纹管、冷挤压接头性能等级要求、预制夹心外墙内的拉结件、套筒灌浆料、水泥基灌浆料性能指标,螺栓材料及规格、接缝材料及其他连接方式所使用的材料)。
4、高层装配式结构屋面板采用叠合板时,现浇混凝土叠合层厚度小于100mm,不满足《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第5.2.2-2条规定。
9、采用钢筋桁架楼承板时,桁架下弦钢筋伸入梁内的锚固长度小于5倍的下弦钢筋直径且小于50mm。钢筋桁架模板立面图,上弦筋锚入梁时,支座竖筋与箍筋及梁主筋冲突。
4、装饰装修设计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和环境,对原结构产生影响时,未对整体的结构进行加固改造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