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空气质量预报结果,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维持的时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24小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依据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及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臭氧(O3)等指标情况适时启动黄色预警。
一是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特别是在红色预警期间,建议停课;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外出时应采取保护措施,特别是在红色预警期间,建议其他单位实行弹性上班时间,停止室外作业。预案还规定了部分强制性措施,比如因臭氧污染启动本预案时,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建筑墙面涂刷、装饰和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摊铺、混凝土搅拌站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市政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二是对于工业公司,预案规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大气污染工业公司按照绩效分级和本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实施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确保减排量达到15%、20%和30%以上。水泥行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错峰生产。在橙色和红色预警时,非重点大气污染工业公司应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作,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作的,在保证安全和民生的前提下,应停产。
三是对于移动源,预案规定:重点大气污染工业公司停止大宗物料运输。禁止中重型(黄色号牌)货物运输车辆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橙色以上预警时,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不再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其他货物运输车辆及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在限行区域内实施单双号限行;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规定的低排区域及全市施工工地、工业公司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是对于扬尘源,预案规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作业、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涂料涂装、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等作业。仍实施土石方作业的项目,必须加大扬尘防控措施。矿山停止露天作业。砂石料厂、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公司等停止露天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保作业。严禁燃放。
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负责指导辖区重点大气污染工业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的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编制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工业公司在各应急级别下的减排措施评估确认和督导落实。重点大气污染工业公司清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
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应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公司,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1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对于不能短时间内停产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重点大气污染工业公司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5%、20%、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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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依据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及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臭氧(O3)等指标情况适时启动黄色预警。
一是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特别是在红色预警期间,建议停课;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外出时应采取保护措施,特别是在红色预警期间,建议其他单位实行弹性上班时间,停止室外作业。预案还规定了部分强制性措施,比如因臭氧污染启动本预案时,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建筑墙面涂刷、装饰和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摊铺、混凝土搅拌站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市政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二是对于工业公司,预案规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大气污染工业公司按照绩效分级和本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实施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确保减排量达到15%、20%和30%以上。水泥行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错峰生产。在橙色和红色预警时,非重点大气污染工业公司应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作,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作的,在保证安全和民生的前提下,应停产。
三是对于移动源,预案规定:重点大气污染工业公司停止大宗物料运输。禁止中重型(黄色号牌)货物运输车辆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橙色以上预警时,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不再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其他货物运输车辆及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在限行区域内实施单双号限行;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规定的低排区域及全市施工工地、工业公司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是对于扬尘源,预案规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作业、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涂料涂装、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等作业。仍实施土石方作业的项目,必须加大扬尘防控措施。矿山停止露天作业。砂石料厂、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公司等停止露天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保作业。严禁燃放。
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负责指导辖区重点大气污染工业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的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编制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工业公司在各应急级别下的减排措施评估确认和督导落实。重点大气污染工业公司清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
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应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公司,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1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对于不能短时间内停产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重点大气污染工业公司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5%、20%、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