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 国家开展变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督查局 2004年5月21日发布 财建[2004]119号)
第一条 为树立煤矿安全出产设备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一切煤炭出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树立提取煤炭出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准则。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办理,特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践产值从本钱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出产设备投入的资金。
有关企业分类规范,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规范履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杰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则履行。
本方法下发前,企业若已履行为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拟定的安全费用提取规范,与本方法相对照,按孰高准则履行,并按规则程序存案。
第四条 企业在上述规范和规则的起浮范围内自行确认安全费用提取规范,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办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督查组织存案。安全费用提取规范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化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办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督查组织存案后,从下一年度开端履行新的提取规范。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方法规则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运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答应结转下年度运用。
第九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运用办理。应拟定年度运用方案,并归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运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务、税务、审计机关、煤炭办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督查组织存案,承受监督。对不按本方法提取和运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期限整改,并按有关法令和行政法规的规则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