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建企营改增,说多了都是泪》国税总局给回复了!360天的抵扣宽限期够用吗?
自“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企业“联营体”模式纳税难题也随之而来,完税凭证及税前扣除凭证等问题没办法得到有效解决,尤其是那些小型建筑企业更是苦不堪言,此前通哥也曾发表过关于建企营改增,说多了都是泪一文引起共鸣。然而近几日,国务院、国税总局相继发文明确纳税措施,随着减税措施及纳税新政策的出台似乎又为建筑行业带来了一股春风。
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对混合销售、建筑工程转包、销售电梯安装服务等十项问题进一步的明确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税总局出台的新政策重点阐述了建筑业的相关问题,破解了总公司签合同、分子公司负责具体施工的项目纳税难题,另外通哥认为此次出台的《公告》也给建筑企业带来以下几点利好:
建筑业“营改增”后,劳务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3%(简易征收清工包)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但劳务企业的成本主要包括人工工资、个人保险等,这些支出没有进项抵扣,导致建筑业劳务成本的增加,此前建筑劳务缴纳17%增值税和3%营业税,在业界也引起争议。
而此次《公告》中明确只要分开核算就可以分开交税,算是减轻了企业纳税,从另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劳务成本。另外对于建筑工程转包,《公告》还表示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说这一点对于部分劳务分包的建筑企业来讲更是一大有利政策。
另外随着《公告》的出台,建筑企业“联营体模式”纳税难题也将迎刃而解,可以说是解决了实际问题。因为“营改增”后,挂靠的模式已然行不通,必须选择联营的合作模式,这对于那些资质稍弱、在联营与自营之间过度的建筑企业无疑是一大利好。
《公告》第七条规定延长了营业税涉税业务补开发票的时间,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对纳税人改革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允许在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由于工程上部分材料由那些“散、杂、小”供货商供应,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导致企业无法进行抵扣。
而此次《公告》第九条表示,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也就是说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所谓的那些“散、杂、小”供货商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
另外在简化办税流程上,对建筑企业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提供的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统一纳税,节约了建筑企业的办税成本。这是继税务总局的再一次放权,可为纳税人带来极大的便利。
由工程款滞后导致拖欠材料款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问题或将得到缓解,《公告》中明确增值税发票认证期由180天延长至360天,可以说延长了近半年的时间,这也预示着建筑企业可以有更多的时间来自开专票用以抵扣。
综上所述,本次国税总局出台的《公告》给建筑企业带来的一些实际的利益,但由“营改增”带来的更深层的问题仍未得到一定效果解决,通哥也有以下几点担心:
1、本次《公告》未真正解决大头问题,甲供材料仍旧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发票,供应单位只给建设单位开具发票,施工企业只能从建设单位处得到金额相同的结算单,仍旧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
2、《公告》中明确可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虽然对“联营”模式是利大于弊,但是在两家企业的“联营”模式下,会出现乙方为减轻负担将所有税负强加于第三方,钻了新政策的空子,这样一来便会给走“联营”模式生存的弱势公司能够带来更多税负。
3、虽然是大幅延长了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360天将近一年的时间看似是大好政策,但真的能够解决“营改增”所带来的麻烦么?在这期间可能会产生一些滞留发票,而那些建筑企业、材料供应商同样也会以360天作为默认期限,一年的时间物价、材料价格、工费也会随之增长,不确定因素更多,可能到最后这一大好政策会演变出许多新的问题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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