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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石家庄市煤改气-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 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10-25作者: 新闻中心

  原标题:【行业政策】石家庄市煤改气-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 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我市农村地区采暖期散烧总量大、方式落后、排放强度高,是导致冬季雾霾频发、重污染天气较多的主要的因素。贯彻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快速推进农村地区供热清洁化,有实际效果的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迫切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走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新路的重要任务。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和《河北省农村散煤治理专项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意见。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以治理农村地区取暖散煤为重点,在实施集中供热覆盖、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替代基础上,依托管道气和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加快实施气代煤、电代煤,推动实现农村能源清洁化,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居民生活品质提高,为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积极贡献。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用户配合、企业实施、属地负责、整村推进、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逐级分解目标、落实责任、科学实施,力求安全、高效、有序推进。

  居民生活和取暖:主推气代煤,重点推广户用燃气采暖热水炉,炊事、采暖全部改用天然气。支持电代煤,重点以热泵、蓄热式电锅炉等改造方式,实现居民家庭采暖、炊事改电或采暖用电、炊事用气。

  农村服务业:结合需求特点,气代煤重点推广燃气锅炉、茶浴炉、壁挂炉及燃气分布式能源。电代煤重点推广蓄热式电锅炉、电茶炉、电暖气。

  (一)居民生活和取暖。2017年,“1+4”组团城市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2018年,确保3-5个县(市)、区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2019年,全市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的县(市)、区达到60%左右;2020年,全市平原农村地区分散燃煤基本“清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农村服务业。2017年全面完成农村服务业分散燃煤取缔工作。〔牵头单位:市农牧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农业生产。2017年,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50%;2018年,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80%;2019年,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全面完成。〔牵头单位:市农牧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一)强化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市农村地区气代煤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把安全和质量工作贯穿于气代煤、电代煤全过程,严把安全生产关、施工质量关、产品检验测试关、竣工验收关。各燃气公司、燃气采暖热水炉中标入围企业和各级供电公司要选择最有实力的施工队伍,执行最严格的建设标准和规范,抓好风险排查和处置,保障安全稳定运行。各级燃气管理部门抓好气代煤安全运营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消防支队、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燃气公司、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各级工商部门要制定燃气采暖设备和电采暖设备抽检工作方案,加强抽检频次,确定保证产品质量。〔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完善配套设施。围绕增强清洁能源供给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天然气、电力输配等基础设施,为清洁取暖提供有力支撑。完善天然气集输干线和城区供气支线网络,推进管道气向村镇延伸覆盖。布局建设涵盖中心城区和各县城建成区的储气调峰设施,力争建成不少于6万立方米(水容积)LNG储气调峰设施。保障电力安全平稳供应,争取每县(市)、区拥有2座以上220千伏变电站。加快城乡电网改造,增强供电可靠性。〔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燃气公司、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三)强化气源保障。各县(市)、区要按照工作目标要求,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统筹规划、宜气则气、宜电则电、有序推动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各燃气公司要履行好气源保障主体责任,针对气代煤用气量增大的真实的情况,积极争取上游气源公司支持,签订供气协议,落实储气调峰能力,制定高峰月、高峰日应急供气方案,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实施,要明确目标责任,千方百计确保民生用气安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燃气公司〕

  (四)严格散煤管控。各县(市)、区要建立由工商、环保、质监、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的综合执法队伍,全面加强散煤监督管控力度,依法查处散煤销售网点及流动销售摊点,严厉打击运输、销售、使用不达标散煤行为。重点是建立追溯机制,对销售不达标散煤行为,顶格处罚,媒体曝光,鼓励举报,形成违法违规必究的高压态势。加强煤炭运输通道管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交管部门在进市、进县道路设立运煤车辆监控卡口,过往运煤车辆一定要按照交管部门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对全市区域内允许集中使用煤炭单位的(包括洁净型煤加工公司)运煤车辆在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取得通行证的,按规定通行时间和路线行驶,否则一律劝返。〔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交管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对实施气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按每户5000元给予燃气设施投资补贴,省财政承担150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其中1000元用于补贴居民用户购置燃气采暖设备,4000元用于支付居民燃气接口费,不足部分由实施“气代煤”的燃气企业承担。

  2.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市政府公开对外招标确定的燃气采暖热水炉中标入围企业产品目录中选择燃气采暖设备,各县(市)、区做好统筹指导工作。居民用户选定的燃气采暖设备中标价格与1000元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居民用户自行负担。

  3.对2016年以来,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气代煤居民用户给予冬季取暖气价补贴。采取居民先交费用气,后核定补贴的方式,法定采暖期内,居民每使用1立方米天然气,给予1.4元补贴,最高至1680元封顶,补贴金额在1200元以内的由省、市、县财政按照1∶1∶1比例分担,超过1200元的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照4∶3∶1比例分担。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气代煤居民如接着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

  4.由各燃气公司负责气代煤居民用户法定采暖期内的用气量统计工作,采暖期结束后报当地气代煤牵头部门。各地气代煤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将居民用气情况在各村(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盖章确认,作为气代煤居行费用补贴依据。履行有关程序后,各地财政部门将确定的具体补贴资金拨付相关燃气公司,由各燃气公司依照居民意愿,向居民直接支付现金或给予居民等值气量。

  5.燃气计量表一律使用物联表,并在气代煤用户燃气器具有效距离内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自动阻断装置,对各村庄管网有可能会出现泄漏问题的部位也要安装报警器和自动阻断装置。燃气公司未按要求安装物联表或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阻断装置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在4000元/户的基础上按特殊的比例核减补贴数额。燃气公司在进行户内燃气管线建设时,要满足居民采暖和炊事需要。居民用户所需燃气灶具由用户按现行燃气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自行购置,费用自理。

  1.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政府公开对外招标确定的中标企业产品目录中选择电采暖设备,按设备投资额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由省、市、县财政按照4∶3∶1比例分担。

  2.对2016年以来,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电代煤居民用户给予冬季取暖电价补贴。采取居民先交费用电,后核定补贴的方式,法定采暖期内,居民每使用1度电给予0.2元补贴,最高至2000元封顶。由省、市、县财政各承担1/3。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电代煤居民如接着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具体电价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6〕56号)执行。

  3.由各地供电公司负责电代煤居民用户法定采暖期内的用电量统计工作,采暖期结束后报当地电代煤牵头部门。各地电代煤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将居民用电情况在各村(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盖章确认,作为电代煤居行费用补贴依据。履行有关程序后,各地财政部门将确定的具体补贴资金拨付相关供电公司,由各供电公司依照居民意愿,向居民直接支付现金或给予居民等值电量。

  4.峰谷分时计量表由各地供电公司负责安装并管理。电代煤工程增加的户表以上供电网络改造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并负责施工改造。各县(市)、区对供电线路改造征地、拆迁等给予支持。

  省级财政对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给予补助,单独取缔拆除的3万元/蒸吨,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8万元/蒸吨。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加大投入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住建局、农牧局、财政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审计局、规划局、园林局、水务局、交通局、国土局、行政审批局、工信局和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全市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挂石家庄市散煤压减替代办公室牌子,负责规划指导、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等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建立完整工作机制,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作实施方案和资金配套政策。把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细化责任,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组织好本地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高效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和行政审批、住建、规划、国土、城管、园林、交通、水利、安监、质监、交管、消防、供电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气代煤、电代煤项目建设,建立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审批流程,开通绿色通道,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加强资金筹措及管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农牧局等部门要充分的利用国家和省节能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严格落实补贴政策。审计先行,全面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市审计局对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检查,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

  (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县(市)、区要充分的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城镇和乡村居民清洁供暖的正面舆论引导。重点从居民的角度,宣传气代煤、电代煤对改善空气质量的作用,对改善生活品质和健康的意义,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的良好氛围,引导社区居民主动参与、正确使用。

  (五)做好考核工作。将气代煤、电代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市)、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挂市散煤压减替代办公室牌子,办公室主任由市能源办主任贾东旭担任。

  为加强我市农村“气代煤”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燃气工程)的管理,保证燃气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从事农村“气代煤”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代煤”燃气设施工程包括农村红线范围内的庭院管网(以下简称庭院管网燃气设施)、及其配套建设的燃气场站(储配站、补气站、门站、区域调压站等)、市政燃气管网燃气设施等。

  本市农村“气代煤”燃气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二条石家庄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气代煤”燃气设施工程建设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的监管工作。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有监督资质资格的机构,依法将农村“气代煤”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监督范围,并实施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条“气代煤”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区域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庭院管网燃气设施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备案。

  第四条燃气设施工程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建设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分别进行招标。

  燃气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和从业岗位证书,并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和从业岗位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从事特种设备制造、设计、安装、检验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取得质监部门相应资质和从业岗位证书,并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承接业务。

  第五条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其承接的燃气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燃气设施工程实行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燃气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理应当将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其中消防设计文件(不含燃气管道工程)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其防雷设计应当由审批部门进行审核,其中的防雷建设工程应当由具备甲级资质的防雷公司进行防雷检测,并由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燃气设施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作出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原有关审查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燃气设施工程实行强制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燃气设施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其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实施监理。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查批准的燃气设施工程设计文件、国家规范标准施工,遵守地下管线管理和安全施工等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燃气设施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燃气设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九条落实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十条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强化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

  第十二条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项目所在地的审批部门申请燃气设施工程施工许可。未经许可的燃气设施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燃气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在燃气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住建、安监、质监、消防等部门对燃气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燃气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核查各方责任主体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检查从业人员资格,对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制度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各方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燃气设施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三)发现有影响燃气设施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时,责令改正。

  (四)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停施工。

  第十五条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燃气设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章。

  (二)建设单位审查燃气设施工程竣工报告,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场站和高压、次高压的燃气设施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中压(含中压)以下的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燃气设施工程质量文件和质量保证资料;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单位通知的验收时间、地点派员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燃气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燃气设施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未收到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即可进入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自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出具燃气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十八条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情况备案。燃气设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移交使用。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企业对其辖区内“气代煤”燃气设施工程(质量)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安全评估。

  住建部门要将燃气设施工程和移交给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估纳入到验收工作中,安全评估不过关,绝不移交使用。

  在完成移交前,建设单位承担燃气设施工程实物的维护、管理责任,发生损坏自行负责修复;燃气设施工程在完成移交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维修和更新。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可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农村“气代煤”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办法。

  为全面加强农村“气代煤”(以下简称农村燃气)安全使用,提升农村燃气运行稳定,保障农村居民用气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以及《石家庄市2017年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办函〔2017〕22号)、《石家庄市“气代煤”安全监管方案》(石政办函〔2017〕11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农村燃气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乡两级党委、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城建工作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成立由燃气部门牵头负责,安监、发改、质监、规划、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农村燃气安全运营工作。

  第二条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气代煤”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办法,开展辖区内“气代煤”工程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并把安全评估文件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坚决做到竣工验收和安全评估不合格绝不投入使用。

  各级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内验收合格后的“气代煤”燃气设施进行监管。市住建局负责对主城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验收合格后的“气代煤”燃气设施进行监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备案。

  第三条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宣教培训等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居民燃气使用安全意识。

  第四条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制定对乡、村燃气管理工作的督导、抽查计划、明确督导频次,特别是在采暖期,不少于每月一次。

  第五条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负责“气代煤”工程运营的燃气公司的监督考核,表扬先进,曝光落后,对运营安全保障不力、安全隐患突出的,采取公开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直至责令退出本地市场。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安全监管人员、燃气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全方位教育培训;通过电视、广播、明白纸、宣传栏等多种方式,普及燃气安全使用方面的知识。

  第七条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健全完善燃气安全事故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要完成对公安消防、安监、卫生、企业等力量的整合,建立联动机制;县、乡、村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已完成“气代煤”工程安全评估验收并投入使用的,乡镇要建立应急消防队,村街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县、乡结合季节特点,定期开展综合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响应及时,救援有效。

  市住建局全面负责城镇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区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等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城镇燃气公用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的监管。

  市规划局负责督导各县(市)、区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拆除、改线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城管部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拆除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气源保障和督导各县(市)、区油气输送管道项目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市质监局督导各县(市)、区特定种类设备(城镇燃气公用压力管道除外)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检测工作,调查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事故。

  第九条各燃气运营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成立安全运营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安全检查、维护维修、事故抢修等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和责任制度,做到层级负责,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条各燃气运营公司必须每村配备安全巡查员,建立完善企业“气代煤”安全巡查员制度,原则上每个村配备2名以上安全巡查员,确保巡查员切实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全面管控安全风险、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建立完善风险辨识分级管理、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度,确保各类风险可控、各项隐患问题整改到位。加强用户用气管理,规范室内燃气管线和燃气具安装位置,按要求保持与电线插座等物体的安全间距,严禁私搭乱接、管道下方存放可燃物、包裹可燃气体报警器等行为,坚决做到隐患不整改,坚决不置换通气。

  第十二条加强燃气设备设施的防护建设。燃气管道施工完成1个月后,调压箱、计量柜连接的法兰螺栓、支架要采取防腐措施;地埋管道等要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示桩、交叉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示;管道焊口要达到三级标准以上(含三级);调压箱、在外的阀门、仪表、管道等设施,要加装专门的防护网、防护箱,严防外力破坏;建立健全燃气场站、设施、管线的巡查巡检和保护制度。

  第十三条加强调压站(柜)的安全管理,各种设备必须在有效期内运行,安全阀、压力表要定期校验,消防器材、消防泵、报警器要保持良好状态。法兰连接的管道、架空低压管线、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或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的台账,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将特种设备做自检和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强化全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强化农村燃气安全宣传,编制发放燃气用户安全知识手册,举办农村燃气安全知识培训,入户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和燃气泄漏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完善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对服务区域内防火报警设备、防雷设施、消防器材等进行专项检查,增强预防事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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